越南籍女子马某自嫁到乐业后,长期在乐业定居。2017年蒙某因自己常年未婚,找上马某同其商定,由马某介绍一名越南籍对象,蒙某同意支付马某介绍费四万余元,马某遂介绍一名越南籍女子盆某来乐业县与蒙某见面。经相处,盆某同意后按农村风俗在蒙某家举行婚礼,并和蒙某同居期间内生育一子,举行婚礼当日,蒙某将四万余元现金交付给马某。2020年盆某自称要回越南办理相关手续好在中国办理结婚证,蒙某转账七千余元用于盆某的交通费。盆某离开蒙某家后即失去联系。为此,蒙某诉至乐业县,要求马某返还介绍费。
爱情虽不分国界,但跨国婚姻仍需谨慎。涉外婚姻涉及到两个国家不同的法律体系、不同的婚姻管理政策,存在着婚姻登记程序繁琐、诉讼程序复杂、虽然按照当地本国风俗结婚但并非婚姻关系等风险。在涉外婚姻中,要在充分尊重彼此真实意愿和风俗的基础上,考虑到跨国婚姻的风险,依法进行婚姻登记。
马某作为一个远嫁的越南籍女性,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,杭州证件制作亦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,要求支付婚介报酬,越南籍女子马其收取原告的介绍费没有法律根据,某自嫁到乐业后已构成不当得利,但马某作为“红娘”为原告介绍越南籍对象,往返中国和越南会产生相关的交通费、住宿费等必要的劳务支出费用,马某接受盆某家人委托依照乐业风俗为盆某购置了手机、衣物、床上用品等嫁妆费用,应当从介绍费中予以扣除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马某酌情返还盆某介绍费2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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